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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融资工具同业存单融资工具本外币固

发布时间:2021-7-14 11: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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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单融资工具

一、主要政策文件依据

1.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推出外币同业存单(现行有效/市率发[]1号/.02.05发布/.02.05实施)

2.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关于发布《疫情防控专项同业存单发行规程》的通知(现行有效/市率发〔〕1号/.02.18发布/.02.18实施)

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2号—关于修改《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2号/.08.30发布/.09.01实施)

4.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关于调整同业存单及大额存单发行主体名单的通知(现行有效/.08.04发布/.08.04实施)

5.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存单AA收益率曲线的通知(现行有效/.10.08发布/.10.08实施)

6.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关于进一步扩大同业存单与大额存单发行主体范围的通知(现行有效/.06.22发布/.06.22实施)

7.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修订《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的公告()(现行有效/.06.21发布/.06.21实施)

8.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关于进一步扩大大额存单及同业存单发行主体范围的通知(现行有效/市率发〔〕6号/.12.04发布/.12.04实施)

9.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调整同业存单参考收益率计算方式的通知(现行有效/.03.26发布/.03.26实施)

10.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已被修改/.12.10发布/.12.10实施)

12.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失效/银发〔〕号/.04.02发布/.04.02实施)

13.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提供外币同业存单交易服务的通知(现行有效/中汇交发〔〕号/.05.14发布/.05.14实施)

14.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关于做好年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发行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现行有效/市率秘发〔〕14号/.11.26发布/.11.26实施)

15.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关于调整同业存单及大额存单发行主体名单的通知()(现行有效/.08.06发布/.08.06实施)

16.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关于做好年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发行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现行有效/市率秘发〔〕2号/.11.30发布/.11.30实施)

17.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关于做好年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发行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现行有效/市率秘发〔〕3号/.11.30发布/.11.30实施)

18.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关于做好年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发行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现行有效/市率秘发〔〕33号/.12.25发布/.12.25实施)

19.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同业存单发行系统升级相关事宜的通知(现行有效/.12.11发布/.12.11实施)

20.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提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同业存单发行交易服务的通知(现行有效/中汇交发〔〕号/.09.28发布/.09.28实施)

2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同业存单发行实行有偿服务的通知(现行有效/中汇交发〔〕号/.12.25发布/.12.25实施)

2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优化同业存单发行系统功能的通知(现行有效/中汇交发〔〕号/.08.28发布/.08.29实施)

2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同业存单发行系统新增利率招标等功能的通知(现行有效/中汇交发〔〕64号/.03.18发布/.03.28实施)

2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在本币交易系统提供同业存单发行交易功能的通知(现行有效/中汇交发〔〕号/.12.06发布/.12.06实施)

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推出外币同业存单(现行有效/市率发[]1号/.02.05发布/.02.05实施)

为进一步推动同业存单市场平稳有序发展,丰富金融机构境内外币融资渠道,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自即日起在银行间市场推出外币同业存单。具体通知见附件。

附件:

关于推出外币同业存单的通知

同业存单发行人:

为进一步推动同业存单市场平稳有序发展,丰富金融机构境内外币融资渠道,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即日起在银行间市场推出外币同业存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资质

外币同业存单发行人应取得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利率自律机制”)核心成员、基础成员或观察成员资格,且已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

二、备案方式

外币同业存单发行采用逐单备案方式。每期外币同业存单发行前,24家全国性银行向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备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外资银行分行由主报告行向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备案)。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支机构同意备案并函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后,方可发行。备案日为人民银行函告同业拆借中心的日期。

三、发行额度

外币同业存单与人民币同业存单发行额度合并管理,即任一时点,金融机构外币同业存单余额(按外币同业存单备案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与人民币同业存单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机构年度备案发行额度。

四、发行和认购起点金额

单期外币同业存单发行金额应不低于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单位认购金额为不低于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均按外币同业存单备案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五、备案有效期

外币同业存单备案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以发行日为准)。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发行,则本期外币同业存单备案失效,需另行申请备案。

六、发行流程

1.发行前,在中国货币网下载《外币同业存单发行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2.发行人在《申请单》内填写各发行要素,并至少在发行前一个工作日(T-1日)16:30前,将盖章后的《申请单》扫描件发送至利率自律机制存单发行专用邮箱(cd

chinamoney.   年度

同业存单发行计划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本行拟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同业存单,具体发行计划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基本信息、历史沿革、股本结构、经营状况及业务发展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等。

二、发行人评级信息

发行人主体评级机构、主体评级等级。

三、发行计划

本年度发行额度。

1.详细计划安排(若有):如发行期数、总计发行量、期限结构、发行品种等。

2.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保留对本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进行调整的权利。

四、发行安排

1.发行方式

同业存单的发行方式分为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其中,公开发行包括招标发行和报价发行。招标发行可采用价格招标与数量招标的形式。

2.发行系统

本年度同业存单发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发行系统进行。各投资人在发行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或认购。

3.登记托管机构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同业拆借中心发送给其的经本发行人确认的缴款信息,为投资人办理同业存单的登记托管手续。

五、发行要素公告

各期同业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由同业拆借中心发行系统传输至中国货币网进行披露,并由同业拆借中心传输至上海清算所,同时在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内容应包括各期同业存单的具体发行要素和发行约束条件。

六、应急措施

如在发行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他不可抗力产生的发行系统故障,投资人可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进行应急投标或申购等应急服务。投资人可从中国货币网下载应急申购申请书等应急表单,填写完成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后,传真至同业拆借中心。

七、缴款信息

投资人应根据本发行人在发行系统发出的缴款通知书载明的金额与日期将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

收款账户名称:

收款人账号:

汇入行名称:

支付系统清算行行号:

八、信息披露

本年度同业存单的发行计划及各期同业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发行情况公告等信息通过中国货币网(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签章):申请机构单位公章:年月日

金融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成立时间

注册地

省市

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号

登记机关

金融业务许可证号

颁发机关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金

(亿元)

同业存单业务代表

姓名

部门

职务

联系电话

手机

负责业务范围

通讯地址

邮编

注:同业存单业务代表负责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业务重要事项的联络,包括重要文件寄送、系统升级通知、紧急事务通知等。

发行人账号与托管账号信息

发行人账号

托管账号

开立时间

开立时间

发行操作部门及联系信息

部门名称

业务范围

负责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职务

手机

联系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职务

手机

传真

EMAIL

办公地址

注:若有一个以上同业存单发行操作部门,可在本表依次增加信息。

拟定发行计划部门及联系信息

部门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EMAIL

传真

投资部门及联系信息

部门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EMAIL

传真

交易部门及联系信息

部门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EMAIL

传真

风险管理部门及联系信息

部门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EMAIL

传真

登记托管部门及联系信息

部门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EMAIL

传真

合规部门及联系信息

部门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EMAIL

传真

发行系统管理员信息

姓名

部门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邮编

通讯地址

注:本表提交后,系统管理员的用户名和密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发行系统管理员邮箱。机构有权人员应使用系统管理员用户登录发行系统客户端建立用户、分配权限。

(本表下载   

附件3   中国货币网信息披露联系人登记及上传功能申请表

机构全称

(用户)

信息披露主要责任部门

传真电话

主管领导

职务

电话

机构性质

□主承销商□评级公司□金融债券发行人□市场成员

□受托机构□同业存单发行人

通讯地址

邮编

备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盖章:

注:

1、具体申请用户表请见下页附件。

2、申请表填妥后请将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rongzq

chinamoney.   

(本表下载

  

附件4

  

(存单全称)发行要素公告

  

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而成同业存单发行计划,并已通过中国货币网(   

本发行要素公告属于前述发行计划的组成部分。

发行要素

发行人

主体评级机构

主体评级等级

存单全称

存单代码

存单简称

发行方式

计划发行量

(亿元)

期限

发行价格(元)

面值(元)

息票类型

起息日

首次付息日

到期日

兑付日

发行日

缴款日

发行开始时间

发行结束时间

参考收益率/票面利率(%)

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精度

利差(BP)

付息频率

计息基准

首次利率确定日

申购约束(报价发行时展示) 

单笔最低认购量(亿元)

单笔最高认购量(亿元)

最高认购总量(亿元)

招标约束(招标发行时展示) 

每标位最低投标量(亿元)

每标位最高投标量(亿元)

最低标位

(单位)

最高标位

(单位)

投标步长

(单位)

最大投标标位数(个)

最大投标标位差(个)

最高投标总量(亿元)

连续投标限制

***年***月***日

更新时间:****年**月**日**:**:**

*本发行要素公告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生成。

附件5

(存单全称)发行情况公告

(同业存单简称)已成功发行,现将发行情况公告如下:

存单全称

存单简称

存单代码

存单期限

息票类型

发行日

计划发行量(亿元)

实际认购/中标量(亿元)

发行价格(元)

参考收益率/票面利率(%)

初始投资人数量

(定向发行时展示)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年***月****日

*本发行情况公告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生成。

附件6:同业存单发行要素定义与规则

1.币种:同业存单的计价币种为人民币。

2.参考收益率:

2.1.息票类型为零息时:

2.1.1.若期限在一年及以内,参考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A指从起息日开始到下一年同一日的实际天数;TE指从起息日至预计兑付日的实际天数,算头不算尾;F为面值;P为发行价格(元)。

2.1.2.若期限在一年以上,参考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A指最后一个理论付息日至下一年同一日的实际天数;TE为最后一个理论付息日至预计兑付日的实际天数,算头不算尾;m为起息日至到期日的整年数(向左取整);F为面值;P为发行价格(元)。

2.2.息票类型为浮息时参考收益率为基准利率加利差。

2.3.息票类型为固息时:

2.3.1.若期限在一年及以内且付息方式为期满,参考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C为票面利率;TE为起息日至到期日的实际天数,A指从起息日开始到下一年同一日的实际天数,TE为从起息日至预计兑付日的实际天数,算头不算尾。

2.3.2.若期限在一年以上且付息方式为期满,到期收益率y按复利计算,公式为

其中,C为票面利率;TE为起息日至到期日的实际天数,A指最后一个理论付息日至下一年同一日的实际天数,TE为最后一个理论付息日至预计兑付日的实际天数,算头不算尾;m为起息日至到期日的整年数(向左取整)。

2.3.3.若付息周期不为期满,参考收益率计算方式为

其中,C为票面利率;f为年付息频率;TEi为第i个付息周期起息日至到期日的实际天数;TE为第n个付息周期按照完整周期计的实际天数;TE为第n个付息周期从起息日至预计兑付日的实际天数,算头不算尾。

3.重置频率:确定新的参考利率水平的频率,根据浮息基准利率的对应期限确定。重置频率应与付息频率保持一致。

4.单笔最低认购量:报价发行方式下,投资人单笔点击认购量的下限。

5.单笔最高认购量:报价发行方式下,投资人单笔点击认购量的上限。

6.到期日:同业存单到期的日期,按起息日加期限推算。

7.兑付日:发行人支付同业存单本金和利息的日期,一般为到期日,若到期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营业日。

8.发行量变动单位:万元,发行量须为发行量变动单位的整数倍。

9.发行价格:单一价格招标标的为价格(元)的方式下中标价的值,其他情况下显示为元。

10.付息频率:息票类型为浮息或固息时,有月、季、半年、年、期满五种,不得超过同业存单的期限。

11.发行日:同业存单发行的日期。

12.计息基准:A/。

13.基准利率: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同业拆借中心等机构发布的银行间市场基准利率及各期限品种基准利率的均值。发行人可设置基准利率精度,应小于等于4,四舍五入。基准利率精度为基准利率具体取值(以%显示)时的精度。

14.利率确定日:确定参考利率的日期,应为本计息期起息日当日或之前N个工作日,N为起息日与首次利率确定日之间间隔实际天数(大于0的整数)。

15.缴款日:发行人在缴款通知书中写明的要求投资人缴纳投资金额的日期。

16.计划发行量:发行人计划该期发行的最大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剩余备案发行额度与各待发行同业存单计划发行总量之差。待发行同业存单是指已完成发行设置但尚未进行投标的同业存单。

17.连续投标限制:是指根据投标步长,在连续的标位上进行投标。

18.每标位最低投标量:招标发行方式下,投标人在每标位投标量的下限。

19.每标位最高投标量:招标发行方式下,投标人在每标位投标量的上限。

20.面值:同业存单的面值为元。

21.票面利率:同业存单券面标识的利率。

22.期限:同业存单的期限有1M、3M、6M、9M、1Y、2Y与3Y七种标准期限。

23.起息日:开始计算利息的日期。

24.首次付息日:息票类型为浮息时,根据起息日和付息频率计算。

25.投标数量单位、认购数量单位:万元,所有投标数量、认购数量必须是投标数量单位、认购数量单位的整数倍。

26.投标总量:所有投资人投标量之和。

27.投标倍数:计算公式为投标总量/计划发行量。

28.息票类型:零息、浮息与固息。招标标的为价格时,息票类型为零息;招标标的为利差时,息票类型为浮息;招标标的为利率时,息票类型为固息。

29.中标总量:所有中标人中标量之和,小于等于计划发行量。

30.最大投标标位数:投标标位数量的上限。

31.投标标位差:投标的最低标位与最高标位之间的标位数(含最低最高)。

32.最高投标总量:发行人设置的单个投资人总计投标量的上限,各投标价位上的投标量之和不能大于最高投标总量。

33.最高认购总量:报价发行方式下,单个投资人认购总量的上限。

34.最低发行量:应小于等于计划发行量,中标量小于最低发行量的发行失败。

最低标位、最高标位:最低标位小于等于最高标位。单位根据发行标的显示。当标的为价格时,单位为元,最低标位必填;当标的为利差时,单位为BP,最高标位必填。

六、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存单AA收益率曲线的通知(现行有效/.10.08发布/.10.08实施)

为满足市场成员同业存单估值及后台处理需求,丰富同业存单曲线体系,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从即日起发布同业存单AA收益率曲线,对应发行人主体评级为AA的同业存单。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在中国货币网“基准指标-利率曲线-收盘收益率曲线”栏目(访问                                           年 月 日

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提供外币同业存单交易服务的通知(现行有效/中汇交发〔〕号/.05.14发布/.05.14实施)

各银行间市场成员: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即日起提供外币同业存单交易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中心为外币同业存单提供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服务,其他交易品种另行通知。

二、本币和外汇交易系统均提供现券交易服务,其中本币交易系统即日起提供外币同业存单现券交易服务,结算币种与同业存单计价币种相同,结算方式可选见券付款或见款付券。外汇交易系统相关服务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三、本币和外汇交易系统均提供外币同业存单回购交易服务,其中本币交易系统即日起提供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融资币种为人民币,买断式回购相关服务上线时间另行通知;外汇交易系统即日起提供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交易服务,融资币种为外币。

特此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年5月14日

九、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关于做好年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发行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现行有效/市率秘发〔〕14号/.11.26发布/.11.26实施)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

为确保年度同业存单、大额存单业务顺利开展,现发布《年度同业存单发行工作提示》、《年度大额存单发行工作提示》,请按要求做好发行计划备案等工作。备案所需的各项材料中涉及财务数据的,如无经审计的最新年度或季度报表数据,可使用未经审计的最新年度或季度报表数据。

附件:

1.年度同业存单发行工作提示

2.年度大额存单发行工作提示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

年11月26日

附件1

年度同业存单发行工作提示

为确保年度同业存单发行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20号)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现将正式发行前的准备工作与日常发行的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发行前准备工作

(一)向人民银行备案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次发行同业存单前向人民银行备案:24家全国性主要银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地方法人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备案需提交“关于报备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的报告”,并以附件形式提供以下材料:

1.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

详见附1,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以后需在每年首次发行前提交。

2.同业存单内部管理办法

发行人应于首次发行同业存单前提交(之前已经发行过同业存单的无需提交)。

(二)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备案额度登记

发行人备案后,在发行同业存单前,需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

详见附1,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该模板仅供参考,以经人民银行总行或其分支机构备案的发行计划为准。以后需在每年首次发行前提交。(发行人在寄出资料前,请预留加盖公章的年度发行计划的PDF文件,以备货币网披露使用)

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

详见附2,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

3.发行人基本数据信息表

详见附3,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

以上材料邮寄 为规范开展同业存单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保障同业存单业务参与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同业存单业务健康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依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2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清算所负责同业存单的登记托管和清算结算业务,为同业存单发行人提供登记、信息披露、代理付息兑付等服务,为同业存单持有人提供托管和交易的清算结算等服务。

第三条 上海清算所通过电子簿记方式办理同业存单登记、托管、付息兑付、清算、结算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四条 同业存单发行人首次办理同业存单登记时,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发行人账户,与上海清算所签署《同业存单发行人服务协议》,提交相关开户材料。发行人应保证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开立发行人账户需提交如下开户资料:

(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见附表);

(二)发行人服务协议;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上海清算所依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送的数据,为发行人办理同业存单的初始登记和确权。

第七条 发行人应确保其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送的同业存单发行登记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对每个工作日16:00点前接收到的有效的同业存单发行数据,上海清算所将实时办理该同业存单的初始登记和确权,并在接收到发行数据的1小时之内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反馈登记确权信息。

第八条 在办理完成同业存单初始登记和确权手续后,上海清算所应及时向发行人出具初始登记证明书。

第九条 上海清算所对投资者持有的同业存单进行集中保管,并对投资者持有同业存单的相关权益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 投资者可向上海清算所查询自身同业存单持有及变动情况。投资者对同业存单持有余额有异议的,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复查。

第十一条 同业存单发行人需要查询持有人名册的,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书面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需要查询同业存单持有人相关业务情况的,应向上海清算所出具该同业存单持有人的书面委托。

第十二条 上海清算所对持有人的同业存单登记托管余额和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在依据法律、法规有权查询的机构提出正式书面要求并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时,上海清算所有义务向其提供同业存单持有人相关信息。上海清算所不对该类配合行为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上海清算所为同业存单持有人提供同业存单交易的清算和结算服务,依据相关交易的双边逐笔全额清算或多边净额清算的结果,办理同业存单的变更登记,具体业务流程参照上海清算所现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因司法扣划、继承、抵债、赠与等导致同业存单持有数量、状态变动的,上海清算所依据合法有效的指令,办理变更登记。

司法机关要求办理司法冻结的,上海清算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证件和有效的法律文件,对相关账户中的同业存单予以冻结处理;解冻时,上海清算所依据司法机关有效文件办理解冻。冻结、解冻完毕后,上海清算所将结果告知相关投资者。

第十五条 投资者办理同业存单质押,应按照上海清算所质押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上海清算所为发行人提供同业存单的代理付息和兑付服务。上海清算所将于付息兑付日前十个工作日向发行人发送《同业存单付息兑付通知书》,并在完成代理付息和兑付手续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出具《同业存单代理兑付手续完成证明书》。

第十七条 上海清算所于指定的付息兑付登记日,确定同业存单持有人名册,计算各持有人应收付息兑付资金。

同业存单付息日前一工作日为付息登记日,当日日终持有同业存单的投资人,享有该同业存单的该期利息。到期日前一工作日为兑付登记日及过户截止日,当日日终持有同业存单的投资人,享有该同业存单的本金及利息。

第十八条 同业存单发行人应按照《同业存单发行人服务协议》的约定,于付息兑付日10:00前将同业存单付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账户。

发行人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并授权上海清算所从其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直接足额划付同业存单付息兑付资金的,上海清算所于付息兑付日10:00前从发行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直接划扣付息兑付资金,并向发行人发送扣款通知报文。付息兑付资金划扣不成功的,上海清算所将提示发行人履行付息兑付资金划付义务,发行人应及时完成资金划付工作。

在发行人资金及时、足额到账的情况下,上海清算所于规定时间内将持有人应收付息兑付资金划付至持有人指定的账户。付息兑付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的,支付日顺延至次一工作日。

第十九条 同业存单发行人未及时足额划付付息兑付资金,导致持有人未能收到相关款项的,所有责任由发行人承担,发行人应及时向市场公告。

上海清算所未按时收到同业存单发行人付息兑付资金,将向发行人催促和提示,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十条 同业存单全部或部分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上海清算所为其办理全部或部分注销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同业存单到期兑付、分期偿还、提前兑付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上海清算所通过上海清算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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