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银行取块钱,柜员却给了块钱,这种情况从现实来看是很少发生的,因为目前银行柜员都有严格的操作流程,而且柜员在办理取现业务的时候,都会经过多次核实,会有专门的验钞机进行验钞,所以正常情况下不会出错,除非这是柜员是一个菜鸟。
当然全国有几十万个银行网点,几百万个银行柜员,不可能每个人都做到万无一失,现实当中确实会出现一些柜员粗心大意,导致给客户多发钱的情况。
比如在年4月份的时候,四川雅安农商行就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一些事情,当天有一个姓张的大爷来到雅安宝兴县农商行取钱,但在操作过程当中,这家银行的柜员却误把取款办成了存款,结果在张大爷取走元之后,柜员才发现,系统显示该银行卡没有取款记录,反而存入了元整,结果银行赶紧跟这位大爷联系,但是大爷就是大爷,他认为银行失误多给自己钱,这是银行自己的责任,跟自己没有关系,所以潇洒地把手机关机了。
再比如年6月份,同样是在四川,有一位客户彭先生去邮储所取钱,柜员多给了他块钱,当银行发现问题之后,要求彭先生返还这块钱,但彭先生以银行窗口规定“现金当面清点,离柜不认”为由拒绝把这个钱还给银行,他认为这笔钱是柜员因工作失误多给他的,这是银行的责任,所以不用归还,这损失应该由柜员自己负责。
类似这样的案例其实在全国发生过不少,而每当发生类似情况的时候,很多客户都以银行“现金当面清点,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把钱还给银行。
大家都觉得这个规定不仅对客户有效,对银行也应该有效,既然银行少给客户钱,客户要自己承担责任,那么出现银行多给客户钱的,银行也需要自己承担责任,这是非常合理的,毕竟规定应该是公平公正的,这种规定不能只针对客户,针对银行也应该有同等的效力。
但从现实来看,一旦银行发生多给客户钱了,银行最终基本上都能够把钱拿回来的,在发生多给客户钱之后,银行一般都会跟客户自行沟通,希望客户能够主动把钱还给银行,并到银行办理相关的平账业务。
如果配合银行那当然最好,银行有可能会给一些小奖励,如果客户不配合,拒绝把多给的钱还给银行,银行一般都会选择报警处理,而在警方报警切入之后,最终银行都能够顺利把多给客户的钱拿回来。
而银行之所以能够让客户把钱还回来,这其实也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因为银行多给客户的这部分钱属于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根据我国《民典法》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取得的利益。
另外《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假如大家不愿意把所得的钱还给银行,那就有可能构成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这里所说的数额较大,通常情况下一般是1万块钱以上,部分地区标准是块钱以上。
这意味着如果银行多给大家块钱,大家不退还给银行,虽然构成侵占罪,但也不会面临坐牢的风险。
只不过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果银行真的都给大家块钱了,大家还是应该要还给银行的,毕竟这个钱不是自己的拿着心里也不踏实。
而且所谓的“现金当面清点,离柜概不负责”这种格式合同目前在银行已经很少见,对于大部分银行来说,如果银行真的少给客户钱了,银行随时可以通过调取系统数据以及监控来核实,如果核实之后确实是银行存在过错,银行基本上也会承担责任的。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